14.9 特殊情况


14.9.1 勘验不在火灾现场的汽车
在对汽车进行勘验之前,火灾调查人员应当尽收集火灾现场的相关信息,包括汽车移走的日期、时间、地点,驾驶员、乘客和目击者的笔录,警方和消防部门的报告,汽车当前的存放位置,和被移走的方式等。汽车零件如果缺失,就应当确定该零件是在火灾发生前已经缺失,还是在火灾发生后掉落或缺失的。此外,汽车受环境的影响较大,特别是金属表面的痕迹容易发生氧化。存放发生火灾的汽车时,应当用帆布或其他毡布遮盖整个汽车。
即使汽车已从火灾现场移走,现场勘验工作对汽车火灾原因的认定仍然有所帮助。因此,火灾调查人员在勘验汽车之后,应当对汽车火灾现场进行勘验。
14.9.2 建筑物内的汽车
停放汽车的建筑物发生火灾后,如果汽车位置在起火点处,火灾调查人员应当先确定该火灾是否由汽车火灾引起。勘验过程还需进行以下工作,包括将汽车从整个火灾现场的残留物中移出,拆除发动机舱盖和汽车顶棚,清理车厢内的残留物,将汽车吊起检查汽车底盘的情况等。有的汽车为了维修或改装,停放在建筑物内,记录火灾发生时这些工作的情况尤为重要。
建筑物内其他部位先起火,当火灾蔓延到汽车停放的位置后,火焰在汽车上形成明显的燃烧痕迹。火焰能够破坏汽车的燃料系统(包括油管、油箱等)或其他系统的零件,并导致汽车漏油。
14.9.3 完全烧毁
完全烧毁的汽车,起火点的确定和火灾原因的认定都存在特殊的问题。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,应当全面记录汽车烧损的状态,确定汽车的构造,并最大程度的确定起火时汽车的状态。勘验汽车下方地面和汽车四周的残留物,以确定是否存在放火的可能性。
14.9.4 失窃汽车
已失窃的汽车或声称失窃的汽车需特殊对待。火灾非常小,是失窃的汽车发生意外火灾的共同点。但对于火灾后的汽车,同样要进行全面的勘验。汽车被盗的原因有很多。有的犯罪分子为了得到汽车零件而盗窃汽车,这些零件很难复原,如果将其复原之后,则很容易确定该零件被拆卸过。容易丢失的零件有:车轮、车身面板、发动机及变速器、安全气囊、立体声音响和座椅等。另一种偷车的动机是,犯罪分子用汽车进行其他犯罪活动。这些犯罪分子烧毁汽车,以此掩盖指纹之类的犯罪证据。他们不会拆卸车内的零件,而且用车内的物品放火。有的当事人故意烧毁汽车,然后谎称汽车被盗。这类存在欺诈
行为的汽车火灾具有一种明显的特征,即汽车的某些零件,如车轮、音响等被更换为次品。
14.9.5 专用汽车
专用汽车包括消防车、救护车、矿山开采用车、林业用车及大型农用车等满足专业行业要求的汽车。专用汽车除存在普通汽车的火灾危险性之外,其特有结构也存在相应的火灾危险性,火灾调查人员除进行常规勘验之外,还应当了解该汽车的特殊构造及其工作原理,分析各种火灾危险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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